原告刘某。 被告宋某。 原告诉称:我与被告在1986年在佛山市做工相识并恋爱,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1988年6月生育儿子宋A,1990年9月生育女儿宋B,孩子出生后,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而打闹,双方互不相让,1991年3月我结扎后,夫妻更为经济争吵。1998年4月我无法忍受而离家出走。到处流动做工,现夫妻断绝来往达10年之久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感情确已破裂,要求法院解除我俩的夫妻关系,小孩归被告抚养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:佛冈县石角镇三八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、常住人口登记卡四份。 被告无答辩,事后在询问中认为原告主要是因经济困难而发生矛盾,1998年4月原告撇下家庭和小孩离家出走后,被告曾多次寻找其下落,但因原告无恋家之心而没有回心转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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